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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渔船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渔船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09年渔船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三亚市2009年渔船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分配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分配和发放工作,根据我市使用汽油机渔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海洋渔业厅文件规定,本着有利于渔业生产发展、有利于渔船安全监管、有利于渔区社会稳定的精神,认真做好我市2009年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分配和发放工作,促进我市渔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申请2009年度燃油附加费返还款的渔船应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渔业生产和季节性捕苗的渔船。
  (二)公开公正原则。2009年度燃油附加费返还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船名要公示。
  三、分配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分配范围。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主机载明具有汽油机且从事渔业生产,或具有柴油机和汽油机且从事渔业生产和季节性捕苗的渔船。
  2、已办理2011年渔船年度审核手续,并按要求参加海南省渔业保险共保体,购买船东雇主责任险。
  3、从事季节性捕苗的渔船应办理2010-2011年《南海区鱼类苗种捕捞许可证》。
  4、已跟帮编队并按要求配备救生、通信设备渔船。季节性捕苗渔船应配有卫导、对讲机和手机。
  (二)分配对象认定。2009年度燃油附加费返还款对象为持有效证件的渔业船舶持证人。持证人的认定:1、持证人出具的相关渔业船舶证件有效,且证上所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持证人身份证相符;2、渔船在我市登记注册;3、经张榜公布后,群众没有提出质疑、异议及相关的证据。
  (三)分配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安排2009年燃油附加费返还款的请示》(三财〔2011〕39号)文精神,市财政局安排我市渔船2009年燃油附加费返还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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