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成立工作机构,安排专人经办管理。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校具体资助管理办法,并将该办法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确保最困难的学生、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资助,确保普通高中学生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将好事办好。
(二)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举办者也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严格资金管理发放。生活补助金(国家助学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学生本人,不得由学校集中领取发放现金,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抵顶、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要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
(五)注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档案建设。各校要建立健全资助学生台帐和相关档案,及时按要求上报、归集各类数据资料。对学生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数据表册、资金使用情况等各类原始资料凭证,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存档,做到分类科学,材料真实,数据准确,方便查阅。每年11月20日前,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及政策落实情况书面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1月底前,市教育局要将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备案表》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每秋季学年开始,学校要通过公开栏、宣传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告知具体资助政策及申请办法,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接受资助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刻苦学习、不畏困难的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和行为规范,市教育局将汇集推广各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七)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检查。每年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纪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校学生资助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将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