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提升服务“三农”实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资金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政府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完善零售终端网点建设,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发展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对于供销合作社入股的,符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各有关专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方式办理贷款。对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制定建设标准,统一纳入所在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范畴,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强迫转让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同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商业网点设施,开展社区服务,改造、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