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芷江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的通知
(芷政发〔200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建设规划》已于2004年12月30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生态县建设规划的落实,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进程,现就实施《芷江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建设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努力营造生态县建设的良好氛围。生态县建设规划是我县生态县创建长期过程中主要的工作依据和行动指南,也是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各级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县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刻内涵、目标任务、具体要求,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生态理念和生态县建设意识,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实施生态县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生态县建设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创建生态示范县三个重点工作落实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要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创绿”活动,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转化为全县上下的自觉行动,努力营造“全民抓创建、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生态县建设规划的落实和实施
(一)建立生态县规划落实长效机制。实行“党委决策、政府领导、环保监管、公众参与”的生态县创建工作机制。由县创建办负责生态县规划实施的综合协调管理,按照生态县建设“三步走”要求,做好各阶段目标、任务、项目的逐年分解落实,纳入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各县直部门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罚。
(二)将生态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各级各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把生态县建设第一、二阶段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有关重点项目纳入县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县直相关部门特别是编制专题规划的部门,要根据生态县规划的总体要求并结合专题规划,确保项目进入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由县创建办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