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
(芷政发〔2005〕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芷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各单位落实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将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责任目标落实本系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实行区域负责制,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职业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三、各计生协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建设、房产、交通、工业、城管、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芷单位、部门、街道居委会管理流动人口职责:
1、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变更登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卡,做好人口出生及手术落实统计工作;
3、为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实施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督促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终止妊娠;
4、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计生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