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查处,并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
县工业经济局要按照国家部署,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行业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指标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督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情况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状况不好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力量,严把人员“入口”关,加强监管,严肃法纪。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筹建县食品行业相关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抓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全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尽快制定我县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发布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收集与发布的范围、渠道、内容。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