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三道必不可少的程序:一是合法性审查程序。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审查说明。二是审议和签署程序。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县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部门文件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三是公布程序。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县电视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三、严格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复印件无效)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代拟文稿的,仍由部门代拟制定说明,随文件草案一并报送审核。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各单位法制机构要认真担负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报送职责,做到“有件必备”。同时要采取措施,杜绝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未设立法制机构的乡镇和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