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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芷政发〔2005〕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芷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承发包市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领导。成立县建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1、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规模标准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等;
  ③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④国家融资的项目;
  ⑤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概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含50万元和1000m2)。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选择队伍和签订合同均应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提供工程概算书,工程概算书应由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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