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芷政发〔200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怀政发〔200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10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9号)精神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我县于2005年12月20日已废止房地产优惠改革的执行,但根据上级精神,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并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发票》开具问题。根据湘地税发〔2007〕9号中“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的规定,将我县《建筑业发票》开具明确为: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和所有行政企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建筑业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
二、精心组织部署,开展两项检查
(一)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税收专项检查。根据湘地税发〔2007〕19号有关规定,对全县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进行专项清理检查。
1、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账簿,收入、支出要求真实有据。对未设置账簿和账证不全难以查账的,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核定征收税款,股金分红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税法规定按月及时申报纳税。对以前未按规定按月申报的,在今年5月底以前自行补办申报,缴清欠税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逾期仍不办理的,除加收滞纳金外,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3、县地税部门要严格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税收的管理,将工程项目按栋号纳入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从今年6月份起,开展为期半年的房地产和建筑安装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县公安部门要配合县税务部门查处大案要案,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