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张贴县人民政府通告,要把通告张贴到社区街道和村、组、农户。组织调查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致伤的人,并进行登记造册,摸清人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情况,做好本乡镇犬只的造册登记,摸清犬只的免疫情况。
(二)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4月21日至5月30日)
(1)县畜牧水产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集中人力、时间对全县犬只开展强制性免疫工作,免疫密度达100%,同时对已免疫的动物发放动物免疫证和钳封耳标(宠物犬挂免疫证牌);会同县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和上市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贩卖病犬类动物违法行为,对无有效免疫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犬类进行运输、上市交易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县公安部门:开展对无免疫标识犬只、狂犬和城区、近郊区、游览区等地未圈养或拴养的犬只的捕杀工作,发现一只,捕杀一只;对群众投诉的违章犬只做好处置工作。
(3)县卫生部门:加强民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开展狂犬病疫情报告检查;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起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相关制品的案件。
(4)县城管部门:对城区、近郊区未进行圈(拴)养和无免疫标识犬进行捕杀。
(5)县工商部门:与畜牧水产部门一起对犬类交易进行检查,对贩卖、销售病犬食品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力度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6)县宣传部门:及时报道我县开展狂犬病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7)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卫生部门查处非法经营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相关制品案件,对于造假、卖假的案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8)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犬只的免疫接种,对辖区内无免疫标识犬、狂犬的捕杀,并对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范围对犬只进行捕杀并焚毁或深埋。对调查发现近一年内被家犬、野犬及其他可疑疯狗致伤的人,未接种狂犬疫苗要通知其尽快到县疾控机构进行免疫效果检测,确保有效接种。
(三)第三阶段:督查、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督查与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狂犬病防治工作进行督查,掌握了解狂犬病整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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