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口及时正确处理率达100%。
2、人用狂犬疫苗接种率达100%。
3、人用狂犬疫苗按免疫效果检测率达100%。
(四)城乡居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85%以上,村村有狂犬病防治知识标语,养犬户和犬类销售、屠宰人员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里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秀和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智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公安局、畜牧水产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城管局、广电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电话:6821448),由丁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制定狂犬病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安排综合防治经费,确保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负责组织捕杀狂犬、野犬。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负责狂犬、野犬的捕杀。
(四)县城管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管理和违章养犬的处理以及狂犬、野犬的捕杀。
(五)县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对城乡的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动物免疫证”、“动物免疫牌”,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六)县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以及病人的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狂犬病的救治水平。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我县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进行坚决查处;将动物咬伤治疗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
(七)县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犬类交易的管理,坚决查处未检疫犬类上市交易。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供销渠道的管理,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及抗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对我县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进行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