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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


  要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廉洁行医。医院“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组织处方点评及阳光用药监管工作会议,通报信息,对典型处方或医嘱进行学术讨论和合理用药评价。对于使用金额排在前10位药品的规格、单价、使用数量、总金额、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每月内部公示一次。甚至对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问题的药品做出停用处理。

  五、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药物政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和基本药物制度,掌握阳光用药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把阳光用药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将阳光用药制度的实施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等挂钩。

  (二)各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要重视在阳光用药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核查,督促医务人员规范用药行为。对严重违反用药规定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实施定期报告制度,规范处方(医嘱)用药相关数据的采集、归类及上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行月报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各医疗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上报上个月的“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报告表”(见附件)。其中:市属及社会办医院直接报我委医政处;区管辖的医疗机构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区汇总后再报我委医政处。请将“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报告表”的电子版发至我委医政处邮箱。

  (四)开展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的分析评价。我委将组织专家通过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用药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将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我市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德的考评内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用药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检查。

  附件:1、深圳市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
  2、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深圳市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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