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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药学部、医务科、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以医院“处方点评专家组”成员为主,增加监察、信息部门负责人。

  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阳光用药制度及阳光用药监管制度的实施细则;(二)根据阳光用药监控的数据和信息,对本机构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及科室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定期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三)参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四)定期审核“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报告。定期组织阳光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会议;(五)协调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对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抗菌药物应用品种和限制使用品种的讨论,淘汰一些存在质量、疗效、安全等问题的抗菌药物,停用使用金额过高、严重不合理及耐药率发生高的抗菌药物。

  三、规范阳光用药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物临床运用的管理。建立本机构的用药目录、药品处方集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药物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并促进医务人员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遵循安全、有效、价廉、适当的合理用药原则,按照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要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本机构的《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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