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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1〕42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完善阳光用药监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阳光用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的重要性,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把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规范用药行为和加强用药监管的重要举措,切实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成效,降低患者医药费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二、加强领导,明确阳光用药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和运行监管。我委成立深圳市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江捍平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彭汉共(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许四虎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医政处、医管处、妇社处、中医处、规财处、党工委办,由医政处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成立全市药事管理与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市属和社会办医院阳光用药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我委对全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综合评估和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阳光用药制度的责任主体。药学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医务部门、纠风监察部门参与。医院药学部要把建立阳光用药监管制度与处方点评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范开具处方行为,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内部公示和点评,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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