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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所取得的监测数据资料,可以作为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缴纳排污费、核定排污总量等项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须检查如下内容,并作出有效、规范的现场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一)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作记录和台帐,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设备完好率;

  (二)检查污染物排放状况,如发现排污情况异常,可立即按有关规定实施简

  易监测或按照监测规范采集样品,送交环境监测部门分析;

  (三)检查污染监控仪器使用情况,并采集有关数据;

  (四)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的资质;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事项。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应当执行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制度,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营运、操作或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二)对污染防治的技术或设施有重大发明或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

  (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者进行检举有功的。

  表彰和奖励所需经费可在环保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报或者谎报水污染物或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水污染物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地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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