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未达标的污染物从治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三)擅自将部分或者全部治理设施停止运行;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治理设施,或者不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五)违反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陕复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并根据以下要求安装监控设施,纳入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系统:
(一)日均排废水量100吨或日均排CODcr30千克以上的排污单位,其主要废水排污口均应安装污水流量计;
(二)被省、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主要排污单位,须逐步安装COD、SO z等主要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仪;
(三)未安装排污总量或浓度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其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运转设备均应安装“设施运行自动监控仪”(即“环保黑匣子”)。
安装使用的污水流量计、“环保黑匣子”等监控装置均应为获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计量部门的推荐证书或合格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和《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规范》规定的方法和频次,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代为监测。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办法》的要求,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年审的义务;此外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排污单位应逐月、其他排污单位或个人应逐季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总量,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具体表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办法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