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见附件三)。
建设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提前30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在初步设计的落实情况提出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四)。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提前30天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批表》(见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就擅自投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补做安全评价;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因安全预评价或"三同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 "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对预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