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预评价的工作进度安排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安全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四)定性、定量地分析和计算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潜在的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
(五)预测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的风险,列举历史上同类典型危险和危害因素的事故教训;
(六)重要的计算过程与相关图表和必要的附件;
(七)安全预评价结论性意见,包括改进意见及对策措施建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实行评审制。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中介机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可组织专家评审会。
安全预评价评审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给中介机构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
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评审或没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的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一律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安全预评价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能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的需要。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根据预评价工作的专业需要随机抽选,不得指定;参与评审的专家与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评审意见的客观公正。各级预评价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每次评审时参与安全预评价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并推选出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对大纲或报告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意见上签字。每位专家必须对评审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