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 1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表》(见附件一,另发)的方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保证安全预评价的实施。建设单位可通过竞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在江苏省境内均可以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但必须确保评价质量,并有序参与安全预评价竞争。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行安全预评价招标制。安全预评价招标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安全预评价的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任意提价或相互压价。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编制的某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经两次专家评审不能通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评价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专家评审不合格的,一年内该中介机构不得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预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前完成。必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地分析、计算和预测该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危险性与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对策措施,防止在建设中留下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应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并附其机构资质、编制人员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和单元;
(四)安全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五)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 ;
(六)安全技术措施和主要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