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
3、属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工程项目;
4、属于原
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6、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工程项目;
7、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 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一级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 区)一级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县(市、区)和省辖市负责管理的安全预评价和"三 同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从事安全预评价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和外省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安全预评价业务。严禁具备预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预评价资质转借他人或将承接的预评价合同转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安全预评价工作。严禁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安全预评价业务。
投资总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 5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 投资总额在 5000-20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 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