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加强村镇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依法界定监管职责,切实解决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村镇建设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否则一律由乡镇政府按照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进一步落实市、县、乡(镇)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责任。认真开展对限额以下村镇工程以及农民建房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施工技术要点和施工工匠培训等服务,加强安全技术指导。
20、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等规定,对因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含农民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发放给工亡职工(含农民工)近亲属,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足额发放。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21、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制度。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上限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同时要追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各市要把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社会公布。
22、建立建筑安全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并在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凡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名单,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招投标网站上公告外,还将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对于发生3人及以上较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