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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1、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要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时要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开挂牌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认真整改,隐患消除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督促检查,对应该挂牌没有挂牌督办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不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造成较大事故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3、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和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埠)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企业诚信体系、招投标和安全许可挂钩。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要求,企业总部要加强对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的领导,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派出安全管理专家赴境外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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