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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完善机制,依法查处
  (一)建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县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工商局、工业经济局、商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质监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环保局、广电局、畜牧水产局、烟草专卖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盐业局等单位组成。县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副局长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各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并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经营者须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和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给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同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将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建立疏堵结合、督促引导的教育帮扶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取缔。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困难群众办理证照,规范经营。对经营条件、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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