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县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等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县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种畜禽、水产苗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水域滩涂养殖等须经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竹木生产、加工、销售等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县盐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盐业生产、销售等须经盐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等须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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