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芷政发〔201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18号)精神,现就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阻碍了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城乡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此次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
(一)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1)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