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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7、超过备案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谋取暴利的;

  8、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9、侵犯教职员工和受培训者合法权益的。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年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六、争取政策扶持,做好信息公开,总结先进典型

  (一)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支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帮助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以及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文体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时,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同等机会。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办公经费预算,并报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的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www.xj.lss.gov.cn)建立民办职业培训专栏,向社会公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包括培训学校名称、培训专业、培训地点、收费等)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审批工作制度、审批制度、管理规定等信息。工作制度、审批程序、办公时间和联络方式,公告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章程,引导学员到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接受培训。

  (三)树立办学典型。总结和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贴近市场规范办学、注重质量追求效益、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效果明显的典型经验并加强宣传。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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