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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办学监督和质量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处理有关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委托社会信誉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建立信用等级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日常监督的记录、评估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信用等级应作为衡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违规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二)实行培训报备制度。学生入学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及时到审批机关办理学员注册登记。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颁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结业证书》,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学员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实行年检制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对符合办学标准、办学规范、办学效益好、诚信等级评定优秀的学校,可三年年检一次,诚信等级良好的学校每两年年检一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表。

  (四)实行变更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增设专业、提升层次、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学校解散与合并,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解散与合并前应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安置及各项善后工作。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与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并予以公告。

  (五)规范招生收费和广告。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机关备案。对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及虚假广告,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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