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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批复中准确注明批准的学校名称、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或职业技能培训层次)等有关重要内容。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章程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教学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其合理设置专业,并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自治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严格按规定办学,确保教学质量。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目前国家和自治区暂时没有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的专业(工种),可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行制定教学 (培训)计划、大纲,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再组织实施。

  (二)做好校长和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及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学校管理经历和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要定期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研修活动,定期对教学管理水平高、培训质量突出、就业率高的学校的优秀校长和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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