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说明办学目的宗旨,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资金证明;
3、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会计、出纳上岗证原件、复印件;
5、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6、培训、实习场地,教学设备证明,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合同,租借期限不得少于3年;
7、拟办机构的章程(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工种、层次、形式、招生的对象和范围,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含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组织机构设置,行政人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学校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等有关事项;章程修改的程序等。
8、拟成立学校董事会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9、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属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他与办学相关材料。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1、申请。申办者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3、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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