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机构在自治区内跨地(州、市)、县(市)举办职业培训,由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注意见,由办学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外省来疆举办职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所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四)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参照公办技工学校规定执行。
三、坚持依法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依法、规范、服务、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
(一)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记载。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必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标准》(附件1)。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必须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
4、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名称。学校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自治区(市、县)××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同时注明外文名称的,其规范外文名称要与中文名称一致。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如×××(捐赠者姓名或捐赠单位机构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新疆”“自治区”等字样。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