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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精神,促进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按以下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州、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办学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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