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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公厅〔1999〕117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他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 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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