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按前3个月将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及时核查,当保障金低于所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部门应及时纠正。
第八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工程项目行政部门备案,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部门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主持建设工程招投标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是否欠农民工薪金纳入资格审查,应停止仍欠薪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