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用工,按实际工作天数在当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制定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指定的专用存款帐户按照工程造价比例交纳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部门核定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所增加的工程造价,企业应及时向劳动、建设部门报告,并告知建设单位按增加工程造价的15%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新晃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否则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时,将保证金审批表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施工发包方、承包方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工程开工时,建筑业企业应承诺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与劳动部门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