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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为保障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支付,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 县劳动、发改、财政、国土、建设、银行、房产、工商、交通、水利、电力、工会、司法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银行、房产、工商、交通、水利、电力、工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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