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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19、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环保部门要明确机构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专门机构,有条件的村可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强化农村环境管理和服务,可通过将有关工作委托给村(居)委会、实行购买服务等形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可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环保、发改、财政、国土、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努力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

  不断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环保责任制考核。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2011年启动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对各试点地区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的相关实施细则和考核机制等支撑体系,并于“十二五”期间在全省推广实施。

  要建立本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制度,由省环保部门牵头分年度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动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行动进展情况,负责牵头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及“问题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生态示范创建等,强化农村饮用水源、畜禽养殖、矿产资源开发等环境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激励政策,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审批立项,并及时下达财政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有关财政政策和措施,按规定落实和监管农村环境保护行动所需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镇规划编制、村庄整治和宜居城乡建设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态健康养殖,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源减排等有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改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废旧矿山的生态修复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体系。

  积极争取中央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用好省级村镇规划编制和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效整合各项涉农资金,重点支持行动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推动项目的实施。

  各地要统筹有关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项目和技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资金优惠及扶持政策。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等形式交流经验、宣传典型,提高各地农村环境保护的水平。加强对乡镇领导和基层干部的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不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参与污染防治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渠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附表:一.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工表

  二.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重点工程项目表(2011-2013)

  附表一
  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分工表

序号

目  标  任   务

分     工

1

建立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等部门参与

2

全省建设3-5个市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3

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全省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4

以县域为单位,完成全省30%的自然村综合整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5

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珠江三角洲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6

珠江三角洲地区县(市、区)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珠江三角洲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7

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30个以上、生态村60个以上,建成市级生态村镇300个以上。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8

建设20个宜居城镇、31个宜居村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9

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15个,“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0个。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人民政府实施。

10

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健康养殖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20-30个。

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人民政府、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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