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生态示范建设工作。中山、深圳、珠海、韶关等市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珠海市、湛江市、韶关市始兴县、惠州市龙门县等加快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生态县工作进度;佛山市启动国家级生态市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及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中要注重加强生态村镇创建等基础工作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工程建设。其它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生态自然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各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到2013年,全省新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30个以上、生态村60个以上。
13、积极推进宜居村镇创建活动。
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2010-2012)(试行)》要求等,以宜居村镇创建工作为统筹,以宜居建设行动计划为抓手,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指导点的行动计划编制、实施工作。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工作,2012年前建成20个省宜居城镇、31个省宜居村庄创建指导点,示范带动在全省建成一批宜居城镇、宜居村庄。
(六)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管为重点,促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14、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在农村地区开发建设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农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农村地区工矿污染专项整治督查,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
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抓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提高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开发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开展资源开发类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企业和业主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督促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加强预防,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完成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摸底调查,于2012年组织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检查,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治理和恢复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联动,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15、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
以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监管为重点,从源头控制土壤污染,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的工业点源,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严格限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开展对主要粮食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分类型制订和实施污染土壤管理对策,对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对受污染的农田土壤开展生态修复试点示范。
(七)以发展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6、积极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推广各类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降低农药施用量。调整肥料结构,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广微生物肥料和垃圾堆肥,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教育和引导农民提高化肥施用技术水平,结合合理的灌溉技术,减少化肥流失。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建设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袋(瓶)等废弃物收集池,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17、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因地制宜推广和开发生态农业实用技术,加大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等工程建设投入,推广稻田立体种养、“猪-沼-果”物能循环再生、丘陵山区立体种养、基塘结合、庭院立体经营等生态种养殖模式,建设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实现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促进农产品规范安全生产。
(八)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水平。
18、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以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推进重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及重要湖库等重点区域所在地有条件的县级监测站在2012年底前实现达标建设;逐步建立并延伸农村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对农村饮用水、土壤及空气的环境监测能力。完成重点区域内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并调整和扩大监测点位布设范围,在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增加重金属、蓝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同时,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对存在污染隐患或风险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其他地区的县级监测站,优先推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对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境监测水平,使其逐步具备水、气、土壤中常规监测以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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