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监管工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定期开展影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防止水库水华及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2011年开展一次农村集中式和水库型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强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建立墓地,禁止掩埋动物尸体;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禁止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等。
4、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针对目前我省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解决农村取水不方便、水源保证率不足和饮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等问题。充分利用现有自来水管网,加强统筹规划建设,通过管网延伸供水、镇级中型水厂建设等方式实现连片、跨区域供水。对农村居住人口分散的山区,因地制宜选择较小规模的集中式或分散式供水。加快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到2013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解决全省农村1645.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5、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各地级以上市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和治理设施情况,于2012年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加快推进各地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水源保护区、具有饮用功能重点水库区、重要沿江与河流上游地区、重点流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城乡结合部的乡镇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输送管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离城市较远的乡镇以及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可采取分散式的人工湿地等实用、经济、易管理的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施雨污分流。珠江三角洲地区争取在2012年底前镇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地区要大力推进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周边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且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对于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或旅游业较发达的村庄,可推广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可采用城乡统一处理模式,将污水纳入邻近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6、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
各地级以上市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和治理情况,于2012年前完成农村生活垃圾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县(市、区)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县域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将垃圾处理场的服务范围辐射到周边镇村,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11年完成从化市、增城市、鹤山市、兴宁市、乳源县、新兴县等6个县域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并新增一批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
各地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鼓励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的村庄可推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推行“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以实现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乡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各地要逐步建立农村环卫保洁制度和垃圾收集运输机制,通过每家每户参与以及鼓励农村低保人员参与等多种形式,建设相对固定的环境保洁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工具和垃圾转运车辆,维持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运行。
(三)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农业污染减排。
7、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依法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养区、适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有序、可持续发展。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前将划定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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