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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8月30日以粤环〔2011〕9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农村环保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村环境总体形势仍然严峻,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逐步加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剧,农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污染源缺乏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凸现,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我省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和《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为主题,以生态示范及宜居城乡创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污染减排为抓手,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基础薄弱,任务繁重,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统筹规划。围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重点,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坚持环境优先战略,全面推进城乡环保一体化;粤东西北地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加大农村环保投入,重点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

  3、创新机制,协调联动。

  创新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宜居城乡的要求,建立各级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形成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增强农村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参与,确保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

  (三)工作目标。

  到2013年,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基本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部分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源减排取得初步成效,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群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全省选择3-5个市、县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

  --基本完成全省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以县域为单位,完成全省30%的自然村综合整治建设;

  --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县(市、区)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30个以上、生态村60个以上,建成市级生态村镇300个以上,建成20个宜居城镇、31个宜居村庄创建指导点;

  --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15个,完成“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0个;

  --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健康养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20-30个。

  二、主要任务

  (一)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

  2011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制度化、常态化。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2、稳步推进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地要科学规划,优化整合现有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统筹城乡供水,扩大市政统一供水范围,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在村庄居住较集中的地方,鼓励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有计划的推行区域供水,实行集中保护。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原则上要纳入城乡统一供水范围,其他地区应根据本地情况尽量纳入城乡统一供水范围。各地要依法开展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饮用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到2013年,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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