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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提出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投资项目计划可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分解下达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公路局、航道局和省交通集团负责编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内权限内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上报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作安排,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统筹安排,提出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4月底前将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计划和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5月底前转下达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分解下达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至省公路局、航道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集团,抄送省财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调整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确需调整变更的,报由原计划下达单位批准。

第四章 计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等专项交通规划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等进行编制,应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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