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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3号)和《关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7〕162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和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条 总体投资计划指对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各重点专项投资总额和各一般专项投资总额的计划安排。

  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大修及改善工程、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公路运输站场、国防公路、内河航道等投资计划。

  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国省道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及航标补助、国省道危险地段改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补助、特大水毁公路修复、危桥改建加固、公路养护机械和大道班建设、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重点渡口码头改善等投资计划。

  第四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返还我省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和增长性补助收入、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第五条 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总额由省级财政预算确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总体投资计划和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备案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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