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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等相关事宜进行调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等相关事宜进行调整的通知
(晃政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等相关事宜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9年元月1日起,参合农民在省外县级或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起付线不变,仍为400元;在省外市级或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25%,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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