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通告
(晃政通[2008]1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严禁假借土地流转改变原土地用途和性质,严禁擅自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和修建住宅。
二、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房用地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用地建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或在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