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1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13日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
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