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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2005年,各地、各部门根据新修订的《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和新政办发〔2005〕54号文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试、资格审查,重新核发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进行执法,一些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无编无岗、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还存在执法证件种类繁多和“证出多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有效期已满的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或机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依法确认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四是换发已到期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此次培训、换证工作,从2008年5月份开始,2008年11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培训阶段(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培训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为指定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或者具备条件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
  (二)考试考核阶段(2008年8月至9月)。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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