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清理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就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政府及部门自2002年以来制定的目前仍在实施或者虽未实施但没有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或各部委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三)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或非国民待遇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并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行署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地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包括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清理结果按照保留、废止、修改三类情况,认真填写《吐鲁番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并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及时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对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向社会公布,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行作废。
四、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领导,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按照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时要不留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依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现象。
(三)清理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地直部门应在2008年7月15日前将清理意见以及2002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word格式的电子文本)报行署法制办,县(市)清理工作应于7月30日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报行署法制办负责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