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 (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