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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断完善现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医疗救助效果。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机构行为,促进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六)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子女能够享受到“两免”(免杂费、书本费)、农村特困户子女能够享受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使贫困家庭子女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对考入大学的家庭困难学生,要根据《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哈行署发〔2006〕26号)精神,进行一次性入学救助,保证他们顺利入学。
  (七)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各县(市)政府、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力度,适时出台相关住房救助制度,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在城市,要加快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家庭,要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在农村,要将住房救助工作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减灾防灾、移民扶贫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特困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户、优抚对象等困难户,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倒塌、损坏的住房贫困户或因贫困原因使房屋长年失修造成的危房户,要采取资金补助、政策优惠、社会帮扶等形式进行有效救助。
  (八)法律援助制度。各县(市)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各级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地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县(市)法律服务机构为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低保户、特困户法律援助申请时,要简化程序,凭《低保证》或《救助证》即可申请法律援助,不需另行出具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要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受援范围,帮助弱势群体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就业援助制度。各县(市)政府、地区有关部门要引导困难群众更新择业观念,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等服务,积极支持和鼓励城乡困难群体实现就业。要通过政府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发展社区经济和增加服务项目等措施,将就业再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对象等城镇就业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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