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实力的增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07年年底,初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以乡(镇)、街道为平台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特困户、优抚对象、灾民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含廉租房)和取暖、就业、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社会互助、慈善救助和帮扶为补充,以优惠政策为辅助的覆盖地区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71号令)和《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新政第110号令)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市)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提高补差金额标准。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步伐,规范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管理水平。
(二)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农村低保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按照“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区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心、以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主要内容的灾民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以灾害管理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督察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灾害应急体系,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要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各县(市)要根据财力状况和救灾救济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做到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将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推进五保供养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办院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逐步建立起多元投入、多形式供养的养老保障机制。力争到2007年年底,在五保对象自愿的基础上,全地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