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民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
(地区民政局 二OO七年十月)
为进一步建立健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和构建和谐哈密的工作理念,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逐步建立健全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冬季取暖、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它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地区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二)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充分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
(三)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与衔接,提高工作效能。救助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既要考虑资源共享,又要适当向农村倾斜。